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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委托代销如何确认纳税时间?
视同*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按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满足收到货款、开具**、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但是发出货物满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都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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