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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需要进行的*处理
所说"退货的适当证明"在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中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进行作废.即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子*的原*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标签: 退货需要进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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