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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视同行为如何开具*
从现行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条件.
从*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专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关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
综上所述,"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但*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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