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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一、准予税前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二)*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和外国政府混合*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标签: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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