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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的注意事项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机关发售专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
预缴*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记账联,主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时应当预缴的*.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有余额的,主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标签: 辅导期纳税人领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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