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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征*吗?
根据《*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令第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六、上述*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二、根据《*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年2月1日至年月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等),提供《全国医疗*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政策.
标签: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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