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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作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也也就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如果中国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也许按照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法,需要在取得所得的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税种).
同样道理,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但是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则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且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指定扣缴除外),纳税形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查账征收),据实征收(查账征收)的则需要像居民一样进行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上述合伙企业涉及跨境所得税的,如果是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可以享受其中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作为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而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则存在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能.
标签: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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