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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量罚款缴纳*吗?
首先不能说是罚款,罚款只能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收取.
应该说是违约金, 或质保金.
这个算是非应税收入,做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开收据.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及营业税,也不属于*管理范围,因此公司不需要开具*,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收取违约金的时候,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时区别对待,起处理方法的不同的.笔者就购销、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违约金开具*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经开具*机关监制的收据.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行为,则根据《*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给客户,并计算缴纳*.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专用*给乙公司.
标签: 存货质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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