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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票发生退票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建筑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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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生退票该如何进行*处理?

建筑业发票发生退票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建筑业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大连市企业,于年月在辽宁省东港市完工了一项建安工程,甲方一直未决算.我公司当时按照合同金额在东港地税局申请开具一*筑安装*,*已交给甲方.年甲方进行工程决算,把我公司的工程收入核减了.万元,要求我公司按决算金额进行结算.请问我公司能否将年开具的建筑安装*申请退回,按照新的决算金额重新申请开具,缴纳税金?

答:《*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额中减除.

《国家*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和新版建筑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需要开"红字"*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建筑业*》的*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按照合同金额开具建安*与工程决算金额不一致,应按规定开"红字"*调整相关的账目,重新开具*确认工程收入.在开具红字*前,收回已开出《建筑业*》的*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作废处理.对计税营业额发生减少应冲减营业额的,退还已缴纳*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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