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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增购专票怎样预缴税款?
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业务先后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为便于掌握,归纳如下:
1、对*专用**供应量的规定.
在辅导期内不论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或专门从事商贸零售企业,都实行*发售专用*,每次供应量最多不能超过份.(国税发明电[]号文件)
2、对*专用*填开限额的规定.
对小型商贸企业,*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大中型商贸企业或专门从事商贸零售企业,其*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最高*限额由相关*机关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审批确定.(国税发明电[]号文件)
3、对增购专用*预缴税款的规定.
按次领购*专用*其数量不能满足当*营需要的,可以再次申请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售额的4%向主管*机关预缴*,未预缴*税款的,主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国税发明电[]号、[]号文件)
4、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控制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空白专用*的结存数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开始,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每次领购专用*时,应将上次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机关核查,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未使用空白专用*的最高数量,并确认已经缴纳预缴税款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新专用*.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完全使用的,主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时,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应核减次月专用*(每次)的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时,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减后按差额部分发售.其计算公式是:本次发售*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数量.
(国税发明电[]号文件及国税发明电[]号文件附件)
5、预交税款的处理.
企业在次月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时,预缴的*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仍有余额的,经主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后,可在下期增购专用*时依次抵减.
纳税人增购*专用*涉及预缴税款抵减业务时,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余额大于本次预缴*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纳税人本次预缴*大于预缴*余额的,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仍有余额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在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国税发明电[]号、国税函[]号文件)
6、辅导期结束后的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后,*人员在进行转正后的税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正常一般纳税人单份*专用*最高*金额、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国税发明电[]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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