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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时销售收入怎么确认?
关于土地*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土地*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时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万元确定收入额。
问:我公司开发一处商品住宅小区,房屋已全部售出,但*尚未全部开具,现在要进行土地*清算。请问,该如何确认收入?
江苏省地税局答:根据《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土地*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时予以调整。
标签: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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