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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不付工资只代缴社保账务处理
为了满足资质管理的要求,有时候,部分建筑业企业会在本单位挂靠一些建造师等持证人员,这种做法属于弄虚作假,不值得提倡。
从财税处理的角度看,对于挂靠证书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个税,应注意以下要点。
1、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列入本单位费用。
(2)如果挂靠人员并未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相应工资薪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
2、社保,有些省份明确要求联网查询,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缴纳。
3、个人所得税。
(1)年月日之前,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三险一金等)×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月日之前,挂证人员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
(3)自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4)自年1月1日起,挂证人员无需按照月度进行纳税申报,挂证收入应纳入其当年综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日办理汇算清缴。这项工作由个人自行完成,与建筑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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