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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答:委托代销业务在*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1、*纳税义务的确认。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标签: 委托代销商品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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