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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成本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股份支付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支出,也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所以该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实际发生"的支出,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企业来说实际并未发生支出,企业的资产没有减少,那么该"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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