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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跨年度的*能入账吗?
开具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费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年取得的*,如果列支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年真的发现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2、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公告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申请抵缴或是要求*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跨年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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