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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回迁安置房计税依据是什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业主交付回迁房如何计税问题,河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期间做过以下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确定.
2、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确定.组成计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在国家*未发布之前,暂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成本利润率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标签: 回迁安置房开发商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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