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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会计分录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年月1日停止征收).
非应税消费品指的是不用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辅助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辅助材料)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标签: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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