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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未按规定开具红字的*怎么进行处理?
答: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什么情况下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软件注明作废.(一)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标签: 销货退回未按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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