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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标签: 其他应收款未收回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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