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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免、退还*、消费税的,能否减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消费税减免下,同样减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但对*、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 国家*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令年第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 国家*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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