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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入购置的固资再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收到政府拨付的*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1)取得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取得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时(*、转让、报废、毁损),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标签: 搬迁收入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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