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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跨月冲红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跨月冲红步骤:
1.*没认证。
销方申请, 因*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 先在防伪*中开具红字*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通知单,然后回去防伪*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
2.*已认证。
购方申请, 先在防伪*中开具红字*申请单,同样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方,由销方在防伪*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即可!
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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