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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捐赠灾区,*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
标签: 向灾区捐赠货物需要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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