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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预售期,土地*和*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预征计征依据:土地*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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