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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售额怎么算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为计算其*的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关税完税*+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或征收率)
因*属于价外税,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税款,价款和*税款在*专用*上也是分别注明的。但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有的一般纳税人,如商品零售企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而不能开具*专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除通过*所**专用*外,也只能开具普通*,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和*税款合并定价并合并收取。这样,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含*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的销售额。
(4)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兼营非应税劳务且按规定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
(6)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折让,即购买越多,*折扣越多。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另一种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
②将折扣额另*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确定销售额。所谓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9)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专用*或其他合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
a.是查账征收,按照财务报表利润进行汇算清缴,税率%;
b.实行核定征收。这是对账务不健全或无账的纳税人随同*等核定时一并进行征收的企业,依据是国税发[]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计算方法:(销售额*应税所得率)*适用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在办法中有规定,如农牧林业3--%、制造业5--%、批零业4--%等,各地有结合各地消费水平、行业利润进行测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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