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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电子*可以抵税吗
答:自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上注明的*额抵扣进项税额,开启了电子普通*作为*扣税凭证之门。同时,《交通运输部国家*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年第号)对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通行费电子*是否允许抵扣的判断
(一)征税*可以抵扣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并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属于征税*,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
纳税人在两种情况下能够取得可以抵扣的征税*:
1.纳税人到ETC*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时,办理的是属于ETC后付费客户(即俗称*)或用户卡客户的,则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
2.办理的是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在充值时没有索取不征税*(即不*),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
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办理ETC卡时,最好办成后付费客户,如果办成预付费客户,必须是等到实际发生通行后再索取征税*,才能够抵扣。
对于征税*,经营性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均使用同类电子*,只是税率(征收率)不同,依然按照原有公式计算。
(二)不征税*不得抵扣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属于不征税*,不得申报抵扣,也是无税额可扣。
两种情况只能取得不征税*:
1.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不得抵扣。这是统一的,与办理什么性质的客户没有关系。
2.纳税人办理成ETC预付费客户的,在预付充值时就索取*的,则按照预付卡的税收管理规定,只能取得全额开具的不征税*,之后均不再取得*,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取得电子*的时间和方法
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则通行后的第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自行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就可以取得通行费电子*(含征税与不征税*)。
对于充值卡纳税人,不需要征税*的,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电子*。
取得电子*后,可以自行进行打印入账。
(四)现金缴费和桥、闸通行费的处理
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直接使用现金缴费的纳税人,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抵扣按照过渡期处理。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五)过渡期的处理
下列情况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规定抵扣,根据文意,过渡期结束后不得抵扣,具体是:
1.发生时间在年1月1日至6月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2.发生时间在年1月1日至月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对于过渡期的政策,其基本计算方法是政策延续。
标签: 高速公路电子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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