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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清算税金扣除
《国家*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公告年第号) 文件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综合上述,*新项目由于找不到收入和税金的配比关系,所以在进行土地*清算流程中,新项目的税金扣除只能按照预缴*对应的城建税进行扣除。
标签: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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