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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标签: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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