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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作废重开处理方*
一、什么情况下*专用*可以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小规模纳税人*专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专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当月,*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或虽已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抵扣联报送*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
二、作废*的专用*后,如何重新开具?
*机关*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票*中作废,重新开具.*专用*后发生退票的,*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的,*的*机关应同时进行新*税额与原*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的,**机关应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款.
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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