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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分析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会差异分析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以商品公允价值为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而合同约定收款金额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收款期限内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按照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会计处理的一次性确认;同时,*处理也不分解为公允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处理更多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当然,到了收款时间实际未收到也是需要确认收入的,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标签: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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