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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应该如何处理呢?
1、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即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
假设:原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际出资到位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万元。
则旧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万元,转让成本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万元(不考虑印花税);新股东此项投资的成本为万元,其中万元支付给原股东,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支付给被投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新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
2、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东(即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
假设:原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实际出资到位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万元。
则原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万元,转让成本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并且原股东应当将取得的转让价款其中万元支付给被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新股东此项投资的成本为万元。注意:在此种方式下应该先由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到位,再到*机关做股权变更手续。:
在此提醒各位会员朋友,在公司发生此类股权转让业务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履行未到位的出资义务,然后再确定本次所转让股权的定价。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 企业未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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