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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让*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年1月1日起实施)第条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财税字()号文件《*、国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政策的通知》,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政策明确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3)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固定资产转让税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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