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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政府收回土地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之后,国税函〔〕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依上述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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