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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交房或合同约定交房前,收到购房款只需按预收款核算并预缴*;待交房或合同约定交房时确认、计提*,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已预缴的*可以从申报的应纳税款中抵减;
没有收款的部分,在交房或按合同约定交房后,待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付款时确认、计提*,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当然,以上判断的前提是没有开具*的.先*的,*纳税义务在*时发生.
标签: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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