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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征收范围
答: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按*税率为6%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征收率3%缴纳*。
(一)*服务
*,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服务缴纳*。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服务缴纳*。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后,自结息日起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税率
自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的*税率。
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6%、0%等。
适用%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标签: 金融业务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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