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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贷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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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处理及*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委托*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时,

借:委托*-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利息收入

贷款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贷款的账务处理)

(3)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损失准备

贷:委托*损失准备

*处理方面: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受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关于*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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