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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处理及*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委托*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时,
借:委托*-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损失准备
贷:委托*损失准备
*处理方面: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受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关于*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标签: 贷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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