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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规避?
答: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令第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但实践中,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对此,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以及《国家*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号)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方法如下:1.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的;5.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下情况的股权转让*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按照股权交割*确认: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你可以对照上述情况,确定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自然人转让股权*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核定。股权转让*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国家*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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