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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免征政策规定?
答: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局、省地方*局《 转发*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粤财办明电 〔 〕5 号)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地方*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 〔 〕 号 )的规定,(一)自 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起在*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 . 5 % ,且在职职工总数在 人以下(含 人)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 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 年 1 月 1 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监控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 . 5 % ,在职职工总数在 人以下(含 人),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未满 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税〔〕号《*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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