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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修订版)》(*令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令年第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国家* 关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4. 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计算销售收入。(依据:《国家*关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确定销售额。(依据:《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依据:《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
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总结来说,就是作为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两种税种*和消费税,他们的计税依据分别是:*一般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标签: 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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