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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计税*如何确定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确定,组成计税*的公式为:组成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这意味着,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时才能采用。对于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一个较为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获取商品*目录,查询到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当期的商品*,以此计算视同销售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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