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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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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丢了怎么是好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由于在寄出的途中丢失了,应当属于丢失前未认证*专用*,因此,购买方(客户)凭销售方(贵公司)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贵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证明单》,经购买方(客户)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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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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