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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实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答:
1、不是所有餐饮*都是“业务招待费”,实务判断标准,如餐饮*招待的对象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餐饮*招待的对象不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就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入账。
2、餐饮*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
3、餐饮*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退休员工聚餐或工会组织的聚。
4、餐饮*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北京国税口径认为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其他科目)
5、餐饮*可以计入“差旅费”,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餐饮*。
需要关注的是:
(1)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出差补助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不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出差过程中,宴请客户的餐饮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6、餐饮*可以计入“会议费”,如会议费中发生的餐费。
7、误餐补助:不需要餐饮*。
财税字[]号: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签: 餐饮类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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