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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企业应如何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首先我们看下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号)
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二级站8%;电影站和*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统一规定。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按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专用*注明的*,不得抵扣。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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