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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注意纳税规定的变化?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登记*包括*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登记证及其副本.取得临时*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
4.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纳税地点的选择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该C项目部所发生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性质决定所得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判断标准,判断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是二级分支机构.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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