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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的相关计算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及计算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收抵免。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外国企业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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