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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商品调动的财税处理?(总公司给分公司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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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商品调动的财税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总分公司商品调动的财税处理?(总公司给分公司调货)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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