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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是否应在收单年度扣除
《国家*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为界,确定扣除所属年度。
从财务处理而言,由于再保险业务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核算方法,对再保险赔款业务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还规定了,本条例*、*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例外原则。基于此,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对于国税函〔〕号文件所规定的“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理解及运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根据《*、国家*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因而,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保险公司存在提取上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其税前列支的损失就是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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