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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1.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规定。
2.所得税方面。 (1)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机关申*前扣除。
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与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标签: 应收账款转让的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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