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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政策
伴随着财税〔〕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企业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将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一、*
优惠政策
1、自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2、自年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
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
二、土地*
优惠政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标签: 改制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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