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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强行划缴税款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知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次,国税分局在限期内从该厂的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是不合法的。*机关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上直接扣缴税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局(分局)局长批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为此,我们可以看出,*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符合4个条件:(1)纳税期已过,纳税人未按法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2)*机关向纳税人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5)限期期满,逾期仍未缴纳税款;(4)经县以上*局(分局)局长批准。
再次,至于所说的“*局在限期内只能采取保全措施,不能采取强行扣款”的说法,我们只能说这说对了一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局(分局)局长批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如果对国税分局作出的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也可以对国税分局作出的如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向人民*提*讼。《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已经明确了纳税人对*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不必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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